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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书刊损坏遗失赔偿办法
2023-04-10

图书馆书刊损坏遗失赔偿办法

1.所借图书如有损坏或遗失时,可购同版本或该书新版本赔偿。赔偿的图书必须完好、无污染、挂失前后的逾期,按图书借阅规则的有关条款处理。

2.遗失或损坏图书在购买不到同版本或该书新版本时,按下列规定赔偿

(1)中文图书

1990年后出版的:按原价X5+3元(图书加工费);

1989年(含)前出版即按原价X10+3元(图书加工费);

(2)外文图书(原版)

1990年后出版的:按原价X10倍+3元(图书加工费);

1989年(含)前出版的:按原价(无价格的图书按40元计)    X20倍+3元(图书加工费);

赠书:40元X10+3元(图书加工费);

(3) 遗失或损坏多卷集整部图书中的1册,而不能单册零购者,按整部图书总价格赔偿,如赔偿总金额少于单册赔偿办法所规定的金额,按单册赔偿办法所规定的金额收取。

3.丢失期刊赔偿标准

(1) 中文期刊:当年出版的期刊,丢失一期按全年各期之和赔款。合订本期刊如有复本,按出版时间计算,参照中文图书的赔款倍率计赔,另加收装订费20元。合订本期刊如无复本,除按上述办法计算外,再加倍赔款。

(2) 外文期刊:1990年以后出版的外文期刊,按原价的10倍赔款;1989年(含)以前出版的外文期刊,先按现比价计算原价后,再按10倍赔款。

4.所借书刊如有圈点涂划、污损,一般图书每面赔偿1元,图表类每面赔偿2 元。凡故意拆散、剪裁、 撕页者,按原书刊价格的10倍赔偿。

5.已赔偿的书刊若在赔款后三个月内找回,并完整无损,归还后读者可持原 始票据办理退款手续。超过三个月不予退款。

6.凡属偷窃行为者,按所窃书刊原价格的5倍处罚。不足50元,按50元处罚。对偷窃珍贵图书者加倍处罚。对损坏或偷窃图书者,除需照章赔偿外,另酌情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借阅权限,或上报学校给予纪律处分。读者办理离校手续时,在图书馆有欠费的,请务必凭图书馆开具的专用罚款通知单到学校财务将欠款还清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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